2016年底,我国颁布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对于业界影响重大。据悉,该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藏医药学者刘英华
那么,这部法律的实施到底如何促进中医药业发展?有哪些新规矩新措施?对以藏医药为代表的民族医药是否同样适用?带着这些问题,中国西藏网记者独家专访了曾多次荣获国家中医药及民族医药领域奖项的藏医药学者刘英华。
记者:我知道,您对这部《中医药法》的颁布一直很期待。
刘英华:是的,我对《中医药法》出台表示欢迎。这部法对藏医药事业非常重要。现代中国是法治国家,个人和团体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活动。人们尤其是行业人员对中医药的共识,政府对中医药管理的成功经验等,都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表述出来。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医药既是医学又是文化,还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对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更在对外交往、对外贸易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在,这部《中医药法》出台了,这对保护中医药事业、保护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公众获取中医药服务以及保障中医药市场健康生存、可持续地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您刚才提到,《中医药法》在对外交往方面也有重要作用,怎么理解?
刘英华:因为现在各国交往,尤其是进行经济活动时,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就是国际法和各国各自的法律法规。中医药立法对于中医药走向世界有积极作用。《中医药法》第一章第九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这样,中医药在对外交流交往中就有了底气,对外贸易也有了规则。事实上,这也是世界通行的一种做法,比如像斯里兰卡、印度很早就出台了本国传统医药法,甚至我国的藏医药也被纳入了《印度医药中央理事会法》中。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出台《中医药法》不仅是有利的,更是必须的。
有了法律基础,现在我们可以在本土医药方面和其他国家更好地加强交流,也有助于中国(中华)医药向各国输出。当然,中医药法只涉及本土的医药,对于印度或其他国家的传统医药向中国的输入,也应该有开放的心态,来而不往非礼也。
记者:这部《中医药法》中的“中医药”是否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汉族医药?
刘英华:这点要特别注意,并不是这样。在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说了:“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虽然没提藏医药,但是这个“中医药”并不同于以往的理解,实际是“中华医药”或“中国医药”,包括了藏医药。
记者:这是不是说,藏医药发展也要在这部法律框架下行事呢?
刘英华:这是自然,其实藏医药过去也有一些零星的法律法规,但只是西藏自治区或某些藏区省区内部的,并不具有普遍指导性。《中医药法》首先是在全国立法层面上对藏医药的认可。其中的一些细则也为藏医药在全国范围使用(医疗执业、药品生产流通、教学学历、职称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支持。当然,更多的可能还要制定细化的配套政策和地方法规。
记者:我注意到这部法中专门把“中医药人才培养”作为单独一章来讲,可见其重要性。那么,藏医药在传承和人才培养方面有哪些做法?
刘英华:藏医药人才培养历史悠久,现在已经形成了高等教育的体系。以西藏藏医学院为代表,有本科、研究生教育,可以培养博士(联合培养)、硕士、本科生。青海大学藏医学院也是,可以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甘肃、四川等地也有藏医高等教育。对外教学是另一个重要方面。清朝时,不丹、尼泊尔等地学员到拉萨学藏医,蒙古、俄罗斯等地学员来北京雍和宫学藏医。现在,青海藏医学院与美国象雄学院合作开办藏医本科教育,培养了一些对藏医药感兴趣的外国学生。
《中医药法》的出台,对藏医教育也会有帮助。我的看法是,中医立法会促进藏医人才的需求。将来,内地中医高校可能会通过与藏区联合或单独开办藏医班,以满足内地藏医人才需求。
记者:如果用一两句话总结您对《中医药法》的认知,会是什么?
刘英华:现代医药大背景下,传统民族医药处于弱势,我们这代人有责任保护好,出台法律是我们当代中国人的责任,也是为子孙后代负责。(中国西藏网 文/赵钊)
学者简介:
刘英华,男,1987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中医系,曾任北京市公安医院住院医师。2000年至今任职于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北京藏医院科研教学处,现为北京藏医院特聘专家、北京中医管理局北京中医药文化科普研究基地特聘专家。
他主要从事吐蕃藏医历算文献研究,梵文贝叶经研究,印度阿尤吠陀医学研究。曾多次赴斯里兰卡、印度、尼泊尔等南亚国家考察传统医药,特别是9次印度实地考察和长期的文献研究。2012年在汉堡大学期间开展印度密教医药学短期研究。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敦煌吐蕃文献分类整理与研究”,并长期从事中国藏医药在国外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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